一、殡葬服务机构环境控制
(一)服务遗体场所应符合《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》(JGJ 124-1999 )的有关规定,确保空气流通、光线充足、易于消毒,通风系统应当关闭二次回风,避免交叉感染。空气的菌落总数应符合《殡仪场所致病菌安全限值》(GB 19053—2003)的相关要求。
(二)殡葬服务机构应每天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,空气消毒可用高效消毒剂,如:3%的过氧化氢、0.2%过氧乙酸、2%的戊二醛,20~30ml/m3,喷雾后关闭门窗0.5小时,或用紫外线消毒(波长范围是250-275nm),每次1小时,每日2~3次。
(三)疫情防控期间,殡葬服务机构不举办守灵、公开告别、公开祭祀祭奠等人员聚集活动。
二、人员防护
(一)接触遗体工作人员防护
1.须穿戴工作服、一次性工作帽、一次性手套和长袖加厚橡胶手套、一次性防护服、医用防护口罩、护目镜或防护面屏、工作鞋或胶靴等,全面做好个人防护。其中口罩应选用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或者医用防护口罩N95(KN95),口罩连续佩戴4小时、污染或潮湿后应立即更换。
2.接触遗体过程中,尽量避免遗体体液、分泌物溢出,如有发生类似现象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,用高效消毒液擦拭、密闭、固定做无害化处理。
(二)非接触遗体工作人员防护
进入工作区前,工作人员须进行体温检测,认真做好个人防护措施,并收集服务对象有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依据和发热、咳嗽、呼吸不畅等症状,无上述情况方可允许服务对象入室。
如现场发现服务对象中有确诊或者疑似新冠肺炎感染人员,应立即中止服务工作并及时通知本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,待排除危险后恢复工作。
(三)服务对象防护
殡葬服务机构应主动做好服务对象的健康监测和防护,应配备消毒液、测温枪等必要的防护用品。
服务对象应配合殡葬服务机构做好体温检测,自觉佩带口罩,做好个人防护措施。
三、废弃物处理
服务遗体使用过的防护用品、废弃物、污染物,应放入带有密封盖的垃圾桶或污物袋内,用3%—5%的过氧乙酸喷洒后密闭消毒,并按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,做无公害化处理。
四、操作人员卫生
(一)操作人员进入清洁区前,用含量1%的过氧化氢对自身隔离服进行喷洒消毒,作用15—20分钟。
(二)洗手时,按照卫生组织推荐的“七步洗手法” 用抗菌液、肥皂和清水(流水)搓擦洗净,洗手前不要用手接触口、鼻、眼,洗手后消毒可用0.3%~0.5%碘伏消毒液或其他快速消毒剂,如洗必泰、新洁尔灭、酒精等,揉搓1~3分钟。
(三)手部消毒后,再进行沐浴消毒,更换干净服装方可离开。
五、安全防控措施
各殡葬服务机构要进行全员培训,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。严格按照相关要求,采取严密卫生安全措施。对所有工作场所严格进行消毒,每天增加消毒频次。
各殡葬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员工的健康管理,每天做好体温检测。对于来自或途径重点地区的返沪员工,应按照相关规定,自抵沪之日起严格落实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。对于从其他地区返沪的员工,自抵沪之日起,全面掌握员工健康信息,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。
六、特殊遗体处置
服务对象中有确诊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,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、民政部办公厅、公安部办公厅《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(试行)的通知》(国卫办医函〔2020〕89号)和《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的患者遗体处理规范》规定,由上海市民政局指定的殡仪馆统一处置。